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永麟何准爭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6,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1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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