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亨記麵粉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並提出最新工商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亨記麵粉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正確之名稱,並提出最新工商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