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更(二)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1號上訴人 柯賢吉
林建旭 林建伸 黃詩嘉 闕進益 蕭志恆 蕭又誠 蕭琬如 廖信華 陳坤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
參加人柯達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賢吉被上訴人 潘勇八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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