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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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KADMIRAH(中文譯名: 卡密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蔡家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ADMIRA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ADMIRAH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一0六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一0六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林銓正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