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53號聲請人 丁克華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民國83年7月27日以台財證㈢字第01398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2冊、第13頁第1818號)。茲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為因應會務運作順利需要,乃提請第8屆第8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7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嗣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2月15日以金管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5年1月22日第8屆第8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2月15日金管證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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