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告 葉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仕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萬6809元(包括工資13萬0133元、獎金5萬6676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

,以及提繳退休金8166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69萬49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除精神慰撫金請求外之19萬4975元部分,均合於前開規定,即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即1867元(此部分原應徵2800元,暫免2/3後為1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433元(計算式:9300元-1867元=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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