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46號
原告 粘建財
被告 陳志秈
張銘揚
陳炳豪
李騰 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王秀慧
法官鄭雁尹
王秀慧法官於民國114年2月3日起留職停薪不能親自簽名,由審判長林虹翔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附記其事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