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0日當庭裁定命其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有本院96年4月20日調查筆錄1份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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