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252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