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6年5月10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