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選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
許麗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洪文慧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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