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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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1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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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