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1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
1.信用卡部份,應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部份,應給付新台幣①叁萬零貳佰捌拾肆元②叁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②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
14.25②15.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②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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