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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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5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29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29││├──┼───────────────┼────────┼───┼────┼───┤│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