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67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4月20日、99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9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乙○○│大台北商業銀行│114,000元│99年1月20日│EY0000000│4個月││││南京東路分行│││││├──┼───┼───────┼───────┼──────┼─────┼──────┤│002│乙○○│大台北商業銀行│57,000元│99年1月1日│EY0000000│3個月││││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