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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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80號上訴人松德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揚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5月24日送達與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見原審卷第72頁)可稽,則上訴人至遲應於99年
6月14日(星期一)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99年6月18日(星期五)始行提起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張維君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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