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於民國97年3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為警在臺北市○○區○○○路○段及西園路1段交岔路口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青保管字第185號),業經聲請人在被告觀察勒戒期滿後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所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含包裝袋毛重0.229公克,淨重0.029公克,驗餘淨重為0.0288公克),此有該中心97年3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7150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視同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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