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23號聲請人 王滋林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元明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3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3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但未敘明該裁定究竟有何合於該條款之具體情事,仍僅一再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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