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9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195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群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設定住所在
高雄市○○區○○路○○○號十四樓之二,有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一份在卷足憑。兩造復合意因本現金卡融資契約涉訟時
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原告提出現金
卡融資契約書一件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