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83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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