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屏小字第835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素雲
徐碧鴻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即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