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依前開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就傷害案件為不受理判決,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刑事庭依所請裁定移送前來。是依首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原告就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31,49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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