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6,962元(即被告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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