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朱勣璘
林主演 陳俊國 蕭進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勣璘、林主演、陳俊國、蕭進發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下同)96年9月8日合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花蓮銀行),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花蓮銀行之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① 許智明 、② 黃培汾 於87年3月27日以①附表編號1至3、②附表編號4至5所示不動產,為對原債權人花蓮銀行過去、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3月26日起至117年3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許智明、黃培汾於86年9月12日與原債權人簽定同意書,願意承擔第三人舜合建設有限公司所負原債權人債務即22,000,000元(利息依原契約計收)以換取原債權人撤銷對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假扣押,同時願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供原債權人設定抵押以擔保該項承擔債款。詎債務人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本票、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本院雲院恭97執己字第22251號債權憑證、承諾書、同意書等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⑴102年9月25日、⑵102年12月8日、⑶103年2月13日雲院通非信決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⑴第三人舜合建設有限公司、 張倉賓 (即 張俊明 之繼承人)、張雅琴(即張俊明之繼承人)、 張夢芸張雅玲 (即張俊明之繼承人)、 徐浩瑞王平和 (兼 陳桃 之繼承人)、 陳昆金 (兼陳桃之繼承人)、 陳建發 (兼陳桃之繼承人)、 王珮絨王桂美 (即陳桃、 王得勝 之繼承人)、 王義雄 (即陳桃、王得勝之繼承人)、王 張彩珍王張冷 (即王得勝之繼承人)、王 陳桂枝 、陳 王素貞 (即陳桃、王得勝之繼承人)、王俊欽(即陳桃之繼承人)、 王俊斌 (即陳桃之繼承人)、王順仕(即陳桃之繼承人)、吳 王純英 (即陳桃之繼承人)、張 王桂枝 (即陳桃之繼承人)、 陳秀香 (即陳桃之繼承人)、 王美玲 (即陳桃之繼承人)、⑵許智明、黃 陳美惠 (即黃培汾之繼承人)、⑶ 黃銘義 (即黃培汾之限定繼承人)、黃筠筑(即黃培汾之限定繼承人)、 黃富英 (即黃培汾之限定繼承人)、 黃珍絹 (即黃培汾之限定繼承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茲相對人朱勣璘、林主演、陳俊國、蕭進發於102年10月3日具狀表示第三人 陳志龍 已歿,而系爭不動產之前手許智明及黃培汾於辦妥系爭抵押權設定後,原債權人卻未撥付任何借款云云。經本院函轉該陳述意見狀予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於102年10月16日具狀表示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乃因合議擔保案外人舜合建設公司原22,000,000元之建融案貸款,並非因新增貸款而設定。然依相對人朱勣璘、林主演、陳俊國、蕭進發所述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五、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3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157-│崙內段0000-000│雲林縣崙內路81│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7.53│177.│陽台17.14│全部│朱勣璘所有││0│000│0地號│之9號│造│二層56.25│18│││││1│││││三層56.25│││││││││││梯間7.15│││││├─┼───┼───────┼───────┼───────┼─────┼──┼─────────┼──────┼──────┤│0│00158-│崙內段0000-000│雲林縣崙內路81│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5.98│172.│陽台16.80│全部│林主演所有││0│000│0地號│之10號│造│二層54.69│51│││││2│││││三層54.69│││││││││││梯間7.15│││││├─┼───┼───────┼───────┼───────┼─────┼──┼─────────┼──────┼──────┤│0│00159-│崙內段0000-000│雲林縣崙內路81│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5.98│172.│陽台16.80│全部│陳俊國所有││0│000│0地號│之11號│造│二層54.69│51│││││3│││││三層54.69│││││││││││梯間7.15│││││├─┼───┼───────┼───────┼───────┼─────┼──┼─────────┼──────┼──────┤│0│00167-│崙內段0000-000│雲林縣崙內路81│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2.27│145.│陽台5.99│全部│蕭進發所有││0│000│0地號│之19號│造│二層55.17│21│平台6.30││││4│││││三層37.77│││││├─┼───┼───────┼───────┼───────┼─────┼──┼─────────┼──────┼──────┤│0│00168-│崙內段0000-000│雲林縣崙內路81│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2.27│145.│陽台5.99│全部│蕭進發所有││0│000│0地號│之20號│造│二層55.17│21│平台6.30││││5│││││三層37.7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