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簡字第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七九號),經訊問被告後(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三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至友人丁○○○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街○○○巷○弄○號二樓(起訴書誤植為臺北縣汐止市○○街○○號十三樓之二)住處打牌之機會,連續於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之時間(原起訴書附表,有關於編號號一、三、四號之犯罪時間及地點均有誤載,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載),以徒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三之被害人財物,復於附表所示編號四之時間,使用上開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三之鑰匙,於夜間侵入丁○○○上開住所,並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財物(各次竊盜之詳細時間、地點、竊盜所得財物、被害人,均詳如附表所載),甲○○得手後欲離去之際,適丁○○○之財物棄置於丁○○○房內床板下而逃逸,迨於樓梯口碰到發現家中有異狀而正欲打電話報警之乙○○,甲○○藉詞匆忙離去,乙○○旋即報警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竊盜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被害人丙○○、編號二至三之被害人乙○○、編號四之被害人丁○○○指述渠等遭竊情節相符,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起贓及贓物照片共十二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已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十七年度上字第五0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財物,並已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嗣為避免遭返家之乙○○察覺上情,始匆忙將該財物棄置於丁○○○房內床板下逃逸,依前揭判例意旨,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財物行為,自屬既遂無訛。核被告於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之時、地、徒手竊取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時、地、夜間侵入住宅竊取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先後四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起訴書雖認被告於如附表所示編號四之竊盜犯行為未遂犯,惟此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紀錄,其犯罪手段非惡,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害人並立和解同意書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僅因一時貪念,致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經此次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其個人及家庭環境各情,因認其所受之徒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緩刑)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家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俊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得財物│被害人│所犯法條│├───┼──────┼──────┼─────┼─────┼─────┤││民國九十二年│臺北縣汐止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月三十日│明峰街二九七│新台幣(下│ 蔡玉鳳 │二十條第一│││約十七時至十│巷五弄三號二│同)五千元││項│││十八時許│樓│││││││││││││├───┼──────┼──────┼─────┼─────┼─────┤││││││││二│九十三年一月│同右│CUCCI│ 蔡秀育 │同右│││十二日十五時││廠牌香水一│││││許││瓶││││││││││├───┼──────┼──────┼─────┼─────┼─────┤││││││││三│九十三年一月│同右│鑰匙一串(│同右│同右││││十七日十九時││共二支)│││││許││││││││││││├───┼──────┼──────┼─────┼─────┼─────┤││││││││││四│九十三年一月│同右│金戒指七枚│丁○○○│刑法第三百│││十八日二十時││、 金元寶 一││二十一條第│││││枚││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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