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
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