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交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6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6151號
被 告 甲○○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興華村1鄰興化1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甲○○知悉飲用酒類將導致控制行動及對外反應等能力降低
,若進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將使道路使用者或其他不特定
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竟於96年11月26日晚
23時許至11月27日凌晨2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友人住處飲
用啤酒後,尚未達足以安全駕駛之狀態下,猶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沿雲林縣○○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
駛欲返回麥寮鄉住處,迨同11月27日7時10分許行經該路與
清雲六街交岔口附近,因不勝酒力,注意力無法集中,且無
法妥適控制車輛,而撞擊路邊電線桿致車毀人傷。甲○○嗣
經送往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虎尾院區急救
並由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0.75
mg/L,而得知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
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
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證。綜合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及肇事
情節觀之,被告於酒後不能安全之事證已臻明確,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醉態駕駛罪嫌。建請判
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李文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張怡萍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當事人注意事項:
㈠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輔
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㈡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
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