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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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二二六八
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一0
六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
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2268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6年嘉簡字第1061號之訴卷宗審
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