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00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肆拾捌萬貳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除已繳第二審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外,其餘貳萬陸仟伍佰捌拾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