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乙○○被告東來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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