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開聲請人因違禁物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0號),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五一八四公克)沒收銷毀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號、七五五號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扣有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點六四二三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五一八四公克),經鑑驗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無不合,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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