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公司執照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陳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交付公司執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