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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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194號

原告康寧華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訴訟代理人 謝美玲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稚暉 (原名 徐佳暉吳佳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92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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