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上訴人 呂振坤 被上訴人 詹逸鳴
詹逸齡 詹逸森 詹逸安 詹逸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3,326元,此裁定業經上訴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