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55號聲請人 王創永 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受監護宣告之人
王古玉蘭 利害關係人 王景新
王創衍 王淑玫 熊賢安 律師 謝芷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王古玉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