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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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牛俐淇 代理人 湯偉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另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請一併提出渠等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五、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㈠如有工作,請提出自民國101年1月至10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㈡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併請陳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六、以目前之收入、支出狀況,陳明所擬之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郝玉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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