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靈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靈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靈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3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2案件,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易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7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5月2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28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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