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21號原告 蔡鳳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指定送達)被告 黃翊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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