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71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格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格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劉格志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任意持有,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不僅助長毒品流通更對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並考量被告於本案犯行前,未有經法院論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14D073、5214D074、5214D075)、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214D073T、5214D074T)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0至44頁),且純質淨重合計達5公克以上,均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罐子1罐及K盤1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檢驗前含袋毛重17.25公克,檢驗前淨重16.4083公克、檢驗後淨重16.3527公克。

⒊檢出成分:Ketamine,單包純度約86.3%,檢驗後純質淨重14.16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⒈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⒉檢驗前含罐毛重8.11公克,檢驗前淨重1.7537公克、檢驗後淨重1.7113公克。

⒊檢出成分:Ketamine,單包純度約86.7%,檢驗後純質淨重1.52公克。

3

K盤1個(含刮卡)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73號

  被   告 劉格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格志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3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3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8日17時許,在高雄市某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朝陽」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購得愷他命1包(毛重17.2公克),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第3級毒品愷他命。嗣為警於114年1月29日15時25分許接獲報案,經屋主 劉俊宏 同意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毒品器具(K盤)1個、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17.2公克,純質凈重14.16公克)、愷他命1瓶(含罐毛重8.11公克,淨重1.7537公克、純質淨重1.52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格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為施用而持有第3級毒品愷他命等情不諱,核與證人劉俊宏即被告之父親於警詢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初步檢驗報告表暨所附照片、110報案紀錄單、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各乙份,以及現場與扣案物照片共計11張在卷可查。

二、扣案物檢驗結果:

(一)扣案愷他命1包,經檢驗結果,有第3級毒品陽性反應,且純質凈重達14.16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214D073、5214D073T成份鑑定報告及純度鑑定報告各乙份。

(二)扣 案之愷 他命1瓶,經檢驗結果,有第3級毒品陽性反應,含罐毛重8.11公克,淨重1.7537公克、純質淨重1.52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214D074、5214D074T成份鑑定報告及純度鑑定報告各乙份。

(三)扣案之毒品器具(K盤)1個,經檢驗結果,有第3級毒品陽性反應,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214D075成份鑑定報告乙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四、扣案之毒品器具(K盤)1個、愷他命1包、愷他命1瓶係第3級毒品,檢驗結果均如前述,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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