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退股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告陶龍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退股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第一郵控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1萬822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萬1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萬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