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96號上訴人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雯玲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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