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古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騰電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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