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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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小字第402號
原   告 力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勝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被   告  阮文通 (NGUYENVANSUO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伊所聘僱越南籍之外籍勞工,從事操作工
作,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與伊簽訂爰依外籍勞工,承
諾服務於伊之工作期間,願接受伊暨指派之上級主管指示學
習工作技術規程,不得怠工、遲到早退或違反人事管理規則
、工作守則及宿舍管理規則及工作合約,若違反上述規定,
即行離職者或逃離者,應賠償伊違約金新台幣(下同)9萬
元,詎被告竟於105年9月5日逃跑,違反前開規定甚明。
為此,依兩造間外籍勞工契約約定,訴請被告如數賠償,為
此,外籍勞工契約契約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外籍勞工契約書為
證(見本院卷第5至7頁),並有入出國日期紀錄、外人居
留資料及勞動部106年1月5日勞動發事字第1050031516號
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既
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外籍勞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訴訟費用額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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