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潮德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婷
訴訟代理人 林哲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文傑 (DOVANKIET)間請求給付服務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