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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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許瑀璇 被告 黃晨峯黃錦潤
黃吳良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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