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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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傳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