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19號聲請人 何孟頴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盧偉銘 律師
劉孟哲 律師 蔡嘉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法商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法商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法商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財產目錄、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司字第22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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