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5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 律師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被告 夏銘賢 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自更(一)字第六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夏銘賢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夏銘賢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自更(一)字第六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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