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 何仁群 即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因本院99年度建字第6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