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中 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9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